| 西林区人大代表活动制度(黑龙江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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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5-09-13 10:19 |
为切实增强代表履行职责的自觉性,使代表活动在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扎实、顺利、有效地开展,确保人大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,依据《组织法》和《代表法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全体人大代表都要这地履行代表职责,执行代表职务,参加代表活动。
二、在代表大会期间,常委会和代表组要围绕年度工作安排和实际需要,适时组织开展代表活动,保证人大职能作用发挥。
三、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代表大会,全体代表要按时要求参加会议。会议期间,代表要参加好各次全体会议,并参加好本代表团的讨论。讨论时认真审议各项报告和事项,发表意见和建议,积极参政议政。
四、常委会每两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每次要根据议题邀请部分代表列席。会前,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要围绕审议事项搞好调查研究,会上要充分发表意见,提出合理化建议,为常委会决策提供依据。
五、常委会要围绕年度工作重点和区委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,针对群众普通关心或反映强烈的问题,适时组织代表开展检查、视察、调查活动,对“一府两院”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,确保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正确执行,全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。
六、各代表小组要围绕常委会的工作部署,结合本组代表的工作实际,认真研究制定本小组代表活动计划,对本代表组的学习和“三查(察)”作出具体安排,并精心组织实施。
七、各代表组组长和副组长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,组织全组代表在代表大会、闭会期间开展好活动。同时,要加强信息反馈,对开展“三查(察) ”活动特别是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好的经验、好的做法要及时向常委会报告。
八、代表在参加常委会和代表组组织的“三查(察)”活动的同进,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,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,发挥各自特长,依法独立进行调查、视察、调查,向区人大常委会写出书面报告。
九、常委会要为代表和代表小组学习、开展“三查(察)”提供和创造条件,搞好协调、沟通等服务。对代表和代表小组反映的问题,要认真检查、督办、及时反馈办理结果。
十、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活动的领导和工作指导,每半年检查一次各代表小组的活动情况,及时总结、推行好的经验和做法。要定期召开代表活动经验交流会,对在代表活动中表现突出、取得优异成绩的代表小组、代表进行表彰奖励,推动代表工作深入开展。
十一、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、开展“三查(察)”活动受法律保护。行政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和其它社会团体、组织及个人都应予以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,做到热情接待,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。对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无理阻挠或打击报复的,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,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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