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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(黑龙江)
2005-09-13 10:19   

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,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,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,参照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》制定本守则。
 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全区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,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,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,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,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,自觉地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。
 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社会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熟悉宪法和法律,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。
 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,努力工作,其它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。
 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,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向分管常务副主任请假。
 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。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,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的规定。
 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时,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。
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,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。
 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,并服从依法表决结果。
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,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。
 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,视察时不直接处理问题。
 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,经常进行调查研究,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,向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。
 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清正廉洁,秉公执法,不准牟取任何不正当的收益。
 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,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,不得以任何传播。
 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地执行守则,严重违反本守则者,应向常委会会议作出检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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